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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监察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商业预付卡规范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各负其责,加强商业预付卡业务监管

  (一)严格禁止违规发行商业预付卡。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业务,否则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人未经核准自行发卡、超过审批权限发卡、非实名制发卡、预付资金没有通过银行托管的,根据商务部门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严格商业预付卡发卡人发票管理。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发卡人和购卡单位的发票管理及税务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和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三)加强对购卡单位财务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各预算单位应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严禁购买预付卡,其他单位对于购买商业预付卡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真实、准确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并在会计资料上如实反映,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要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的行为。

  (四)防范和打击利用发行商业预付卡进行违法活动。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以发售商业预付卡为名进行的违法活动,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商业预付卡发行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五、强化消费维权工作,保护持卡人权益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商务厅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检查监督,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畅通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依法开展相关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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