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商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实行核准管理。省商务厅会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尽快制定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行业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并负责大型商业企业发行预付卡的核准,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各分支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其他商业企业发行预付卡的核准。商业预付卡发卡人应具备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等条件,当年发卡规模最高不应超过发卡人上年度净资产的60%。预付资金须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二)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对购卡单位按营业执照号、注册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和购买承办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姓名进行登记,对个人按有效身份证件号和姓名进行登记。发卡机构须同时登记购买时间、金额、数量及发票开具情况等信息,并核对有关证件的真实性。
(三)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四)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5000元。
(五)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购买商业预付卡,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购买预付卡必须实行实名登记制。
三、建立机制,加强商业预付卡预付资金的风险防范
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商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的监管,建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付资金托管制度。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托管协议要在商务部门备案。商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定期检查预付资金托管制度执行情况,切实防范资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