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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监察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商业预付卡规范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监察厅等部门和
单位关于商业预付卡规范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公安厅《关于商业预付卡规范与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商业预付卡规范与管理的意见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公安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精神,有效规范商业预付卡市场秩序、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

  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

  (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对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的专营发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

  (二)商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对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和监督。

  (三)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商业预付卡发行和购买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行为。

  (一)建立健全商业预付卡发行核准制度。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对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初审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对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有差距的机构,要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新增发卡业务、强制退出等多种手段进行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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