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5、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及其聘用合同(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6、监理业绩表;
7、监理业务手册(附件2,下载网址:rfb.hunan.gov.cn)。
(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批程序:
1、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填写《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以及其他资料(一式四份)报单位所在地市州人防办;
2、市州人防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报省人防办;
3、省人防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按国家人防办有关规定办理。
(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申报时间:
国家人防办每年3月、9月集中办理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批事宜。各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应于2月10日、8月1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各市州人防办应于2月20日、8月20日前完成初审并报省人防办,省人防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合格后,报国家人防办审批。
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由省人防办适时审批。
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颁发《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五、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内,按第四条的规定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延续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由国家人防办负责办理,延续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由省人防办负责办理。
六、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承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时,其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人员不得承担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七、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资质范围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不得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不得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利益。否则,将降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八、外省入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承揽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查验资质并报告省人防办。
九、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在检查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将工程现场监理人员是否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监理单位是否具备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作为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确保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