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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后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购买时间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不再缴纳差价款。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需退回所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六)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被转移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转移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需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缴纳差价款的,由政府回购。
  (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未办理退出手续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为其新购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八)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请人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建立政府回购制度
  (一)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住房保障资金中予以安排。
  (二)经济适用住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优先回购:1.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2.因特殊原因购房时间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3.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又购买其他住房的;4.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被转移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或未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购房人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填写《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2.确定回购价格、款项及金额;3.市住房保障机构向购房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4.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四)政府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由市住房保障、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确定。
  (五)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回购价格继续供应给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或作为其它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六)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并由政府回购的家庭,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完善监督机制
  (一)完善准入机制。建立市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社保、工商、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户籍、婚姻状况、房产、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联合核查。同时,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单位、婚姻状况、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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