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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史俊琴同志陕西省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史俊琴同志陕西省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决定
(陕政字〔2011〕8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广大公务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锐意进取,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史俊琴同志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史俊琴,女,汉族,1954年12月出生,陕西子长人,中共党员,1972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文化,现任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作为在中国革命圣地延安成长起来的一名干部,史俊琴几十年如一日,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出了不平凡的业绩。自2001年6月起,她先后担任延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建机构、队伍,改善基层监管条件,提升基层监管能力,规范基层食品药品市场,倾注了大量心血。她团结和带领广大干部职工用延安精神建设延安药监,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十年来共查处涉药案件一万多件,没有出现一起错案和行政复议案件,全市未发生一起药害事件和食品安全中毒事故,在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史俊琴同志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充分体现了共产党员牢记宗旨、勤奋敬业、忠诚履职、无私奉献的优良品格,是全省公务员学习的楷模。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公务员心系群众、立足本职、创先争优、再建新功,省政府决定,授予史俊琴同志“陕西省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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