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收益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和担保所取得的收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职能运转和相关事业发展需要给予安排。
(三)加强经营性资产监管。行政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省级行政单位在本意见下发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必须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交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脱钩前,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清理完毕,交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招租,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省级行政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和清理办法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事业单位在本意见下发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的,在半年内进行清理报备。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办的公益性项目,不得对外出租,其必要的运转、管理、维护费用必须在建设的同时一并落实。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担保的风险控制,严格审批约束制度,并实行专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行政事业资产信息,实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环节的动态管理,以信息化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任主任,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策、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下设“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省财政厅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