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主管部门担负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的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做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所属经济实体资产、财务的监督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制度,做好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修理维护以及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明晰国有资产归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的专项管理,建立台账,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日常监督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省政府的委托负责省级行政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资产处置、经营收益上缴及其他资产管理事项,并向省财政厅报告相关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严把资产入口关。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资产配置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办法》和《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配置资产。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控力度,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二是严把资产使用关。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重点,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部门、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等内部流程和岗位职责,定期清查资产,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改变“重购置、轻管理”现状。三是严把资产出口关。资产处置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报批不得自行处置。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处置和货币性资金(省级单位50万元以上)的核销,必须上报同级政府批准。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用拍卖、电子竞价、招投标等方式集中处置,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