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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十一)积极引导广大运输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广泛深入地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严格执行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定,成立企业安全专职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使企业真正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此项工作由各市、县、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十二)采取政策导向、资金扶持、执法检查等多种手段,不断督促企业使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投入(此项工作由各设区市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十三)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强制推行安装GPS定位装置。建立和完善企业、公安、交通三级GPS监控平台,充分发挥GPS动态监管作用(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十四)督促各汽车站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坚决将易燃、易爆危险品杜绝在站外车下,严禁超员、超载车辆出站运营(此项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五、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二十五)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务必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格落实各级、各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责任,真正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逐级有人负责,坚决防止工作力度层层“递减”现象。

  (二十六)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制定出台相应的安全政策和措施,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分别建立市、县、乡道路交通安全排名制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十七)各级政府要切实关心、爱护交警队伍,积极帮助解决交警上路难、执法难等实际问题,为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主体作用,加大对道路交通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阳光、廉洁、铁腕执法。

  (二十八)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制定相应的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和规范,持续稳步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要在安全技术和标准上,对交通运输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做到标准精细、统一规范。

  (二十九)积极推广安康、榆林等地经验,在全省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行交通安全协管员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拖拉机、摩托车等农用车辆的安全监管力度(此项工作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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