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以及其他配合水务主管部门开展节水工作的文字材料,由单位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为供水企业的,需提供供水损耗及依据。
第十二条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满足第八条中所列举任一条件的材料,包括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的文字说明材料、实物、举报材料等。仅有文字说明材料的,需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文字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申报节水建设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节水设施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包括设计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决算审计文件、与节水设施有关的图纸、竣工资料、技术文件。
(二)水费单据以及用于证明生产、生活规模的纳税材料。
(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合格文件。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
(五)项目验收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节水效益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取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证明。
(二)水量平衡测试合格报告。
(三)节水管理制度或措施说明。
(四)水费单据以及用于证明生产、生活规模的纳税材料。
(五)节水管理先进事迹和经验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市水务主管部门将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水务主管部门将取消其5年内的评选资格,已获得节水奖励的,将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励金。
第十六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设立由政府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确定当年的奖励项目、名额及标准,并根据申报单位(个人)提供的资料对奖项进行评审,确定入选的单位、个人。
第十七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将在评审委员会确定入选的单位、个人后,按以下程序组织评选:
(一)现场核实:市水务主管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入选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的获奖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