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最高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节水建设奖:按照单位用户实际投入节水设施建设资金的50%给予奖励,其中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其他单位用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节水效益奖:按照单位用户的节约效益水量确定,每1立方米节约效益水量奖励金额为3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节约效益水量是指单位用户在相同生产生活规模条件下,首次取得节水型企业称号后3个月的实际自来水取水量比达标前一年同期3个月的实际自来水取水量减少值。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先进单位奖:
(一)重点单位用户实际用水量连续12个月低于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
(二)供水企业严格按照《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及配套规定推行节约用水工作,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工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在中水、再生水、雨水和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单位用户根据有关节水规定和规划,积极投入资金建设节水设施,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减少或替代自来水使用的,授予节水建设奖。
已经被授予节水建设奖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此奖项。
第十条 单位用户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显著节水效益并获得节水型企业称号的,授予节水效益奖。
第十一条 申报节水先进单位奖需提供以下至少一项材料:
(一)最近12个月的水费单据和单位用户用水计划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