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水务〔2011〕405号)
各区水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节约用水,根据《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用水,根据《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节水专项资金。
第四条 节约用水奖励分为节水先进单位奖、节水先进个人奖、节水建设奖、节水效益奖等四个奖项,对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发放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给予规定数额奖金。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照当年的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时限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报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节水先进单位奖:按照最高20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