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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第四十六条 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试点情况,适时研究推出扶持我市小额贷款行业平稳较快发展的优惠措施,积极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环境。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核准:

  (一)变更主发起人或其他股东。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八)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于媒体发布公告。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并于媒体发布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联合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暂行办法颁布前已取得试点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继续经营,但其经营活动及监督管理执行本暂行办法规定。2009年1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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