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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十七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刑事违法犯罪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及《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优先支持和引导以下类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一)重点服务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鼓励类产业中小微型企业的。

  (二)重点定位于改善社会民生、促进创业拉动就业和扶贫济困工作的。

  (三)重点立足于探索推动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实施以及社区股份公司转型升级等体制机制创新突破的。

  (四)重点依托于实力雄厚、业内知名的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同类机构)、行业协会(或商会)发起设立的。

  (五)市政府认可的其他类型。

  第二十条 市金融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和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科工贸信委等相关单位,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准入资格条件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设立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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