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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第二章 准入资格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级别人员,以下同),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限于: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限于: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境外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企业(或同类机构)。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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