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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的市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订保税港区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订保税港区产业政策和促进保税港区发展的有关规则、指引;

  (三)制订保税港区年度投资计划;

  (四)与规划部门共同编制保税港区法定图则;负责编制保税港区实施总体规划的其他各类专项规划;

  (五)负责保税港区土地的管理以及政府储备用地的开发;

  (六)组织保税港区的招商引资、宣传推广、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保税港区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协调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税务、金融等管理部门在保税港区开展有关业务;

  (九)负责保税港区中方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工作;

  (十)根据授权或者委托,行使有关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和提供公共服务;

  (十一)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职责,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管理局履行的职责之外,保税港区的安全生产、劳动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等事项由辖区政府和有管辖权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局负责协调。

  第十条 管理局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预算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规范行政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条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保税港区行政审批事项通过一站式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审批的,应当当场审批即时办理;不能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三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

  保税港区的具体审批管理制度由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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