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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33号)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8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理运作,探索保税港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推进保税港区开放合作和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的批复》、《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港区的管理、开发、建设、经营适用本办法。

  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口岸部门设立的驻保税港区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保税港区的四至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保税港区批复确定的范围执行。

  保税港区实际封关运作范围,按照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验收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 保税港区主要开展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中转、国际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业务以及与之相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检测等服务业务,并重点发展现代物流、航运服务、供应链管理、创新金融等业务。

  第五条 保税港区应当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通行的规则,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加强深港合作,探索建设功能完善、运行高效、法制健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由贸易港区。

  第六条 保税港区应当创新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口岸监管、开发运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统一协调、分工明确、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和促进措施,在规划、土地、财税、人才和公共设施等方面支持保税港区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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