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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将由市财政承担的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前海管理局,由前海管理局按规定统筹使用,并接受有关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积极探索前海合作区内土地利用及公共服务产品的市场化运营模式,逐步实现预算经费自筹自支。

  第四十八条 前海合作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扣除政策性刚性支出后,余额全额返还前海管理局,依法用于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

  前海管理局应当建立出让土地开发成本和收益核算制度,接受有关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建立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前海管理局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标准,规范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八章 人事薪酬

  第五十条 前海管理局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在市政府确定的授薪人员员额、领导职数及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并接受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薪酬管理、年金管理、人员招聘、岗位竞聘(聘用)、绩效考核等人事管理配套制度。

  前款规定的薪酬管理、年金管理制度,前海管理局应当在提交市政府决定后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实行市场导向的薪酬机制,其薪酬总额由市政府参考市场水平、国内同性质功能区薪酬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可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市场薪酬水平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按照工作目标导向和奖惩结合的原则,在市政府确定的薪酬总额内,探索建立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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