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可以与香港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积极引进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服务平台。
第六章 产业促进
第三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积极鼓励和引导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立足高端引领、注重项目品质、关注企业软实力,促进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积极扶持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在前海合作区发展。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省有关部门支持下,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前海合作区积极落实《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先行先试。
第四十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合作区产业规划制订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准入条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前海合作区非金融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由前海管理局在计划单列市的权限范围内办理,报市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由市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指引,依法有序在前海合作区内施行。
第四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接轨的商事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积极协调市相关部门,探索在前海合作区优化税收征管机制和征管程序,创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环境。
第四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探索实施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的现代服务业统计制度,实现独立编制本地区生产总值。
第七章 财政管理
第四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具有相对独立的财政管理权,负责编制前海合作区财政预算和前海管理局经费预算,经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报市人大审议批准后,由前海管理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