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占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用地或者可能对前海合作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征得前海管理局同意。
第五章 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前海合作区内相关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务。
第二十九条 市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应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向一站式服务中心派驻人员或者机构,为前海合作区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供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派驻人员或者机构接受前海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市政府可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需要,适时对市相关部门派驻的人员和机构进行调整和安排。
第三十条 市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应对派驻一站式服务中心的人员或者机构充分授权,简化审批程序,保证相关许可事项在前海合作区内独立完成。
第三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对授权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许可事项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加强前海合作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创新公共管理领域的管理机制和运作规则。
第三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积极协调和推动前海合作区在人员通关、教育、医疗、因公出境、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改革和创新,为前海合作区内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营造良好的公共服务环境。
第三十四条 市税务、市场监督、公安、城管执法、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为前海合作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并接受前海管理局的协调。
第三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实行市场化运作,共同在前海合作区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供水、能源保障、互联网、通讯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等公共服务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