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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

  第二十条 前海管理局可按规定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和合作等方式对前海合作区内未出让的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划拨土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前海管理局组织实施;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利用土地的,由前海管理局拟订出让、租赁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统一平台,由前海管理局负责竞买资格审查工作;采取合作方式利用土地的,由前海管理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不影响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前提下,前海管理局可以依法利用前海合作区国有储备土地开展土地临时租赁等经营活动,所得收入用于前海合作区日常管理支出。

  第二十一条 前海合作区内国有土地对外出让的,由前海管理局代表市政府按照出让计划组织对外出让,统一纳入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公开出让。

  第二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负责组织前海合作区已出让土地用地权属、性质、开发强度的变更审核,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前海合作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前海管理局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市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履行职责并进行管理。经前海管理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完成审批后及时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前海合作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招投标平台进行施工招标。

  第二十五条 前海合作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前海管理局可委托市规划国土部门有关派出机构承担。

  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设在前海合作区的办事机构或者派出人员充分授权,承担有关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在组织编制各类规划和研究时,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决定采购方式和采购条件,完成采购招标前期工作后,在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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