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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国内外专业人士中选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年度工作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前海合作区投资计划和融资方案;

  (二)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规划、准入条件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前海合作区财政预算及前海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前海管理局薪酬分配方案、年金方案以及管理层人员薪酬标准和激励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可设置必要的咨询机构,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为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可利用前海合作区的土地、经营性资产及财政性资金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发展。

  前海管理局可依法组建市前海投资开发控股有限公司,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投资。前海管理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前海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前海合作区土地属国家所有,实行有期限、有偿使用制,由前海管理局代表市政府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土地监督、管理和开发。

  第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在全市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范围内负责组织编制前海合作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整备用地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前海合作区法定图则由前海管理局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前海合作区综合规划以外的其他各类规划,由前海管理局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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