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在前海合作区内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
(四)组织拟订本市法规、规章在前海合作区的特别适用规定,并提请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决定;
(五)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土地管理和土地储备工作;
(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八)承担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投融资任务,参与重大项目战略投资;
(九)负责前海合作区内除金融类产业项目以外投资项目(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转报管理;
(十)负责前海合作区招商引资和宣传推广;
(十一)负责前海合作区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协调市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各自职责;
(十三)负责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各项管理、服务及协调事务,协调口岸单位开展相关业务;
(十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前海管理局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
(十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在前海合作区实行下放管理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按照下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前海合作区内组织实施。
第八条 前海合作区内的环境保护、劳动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等社会管理职能由辖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负责。
前海管理局应当积极协调市相关部门推进前海合作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第九条 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和管理需要,前海管理局可以提请市政府就市相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能的范围作出调整。
第三章 运作机制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全面负责前海管理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