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8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运作,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海管理局是依照
《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管理机构,根据
《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第三条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开放,逐步把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全国现代服务业重要基地和具有强大辐射能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
第四条 前海管理局应积极探索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提高管理效能,提供优质服务,逐步营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