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自治区财政厅:开展财政专业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财政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拨自治区级普法依法治理经费,督促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和落实普法依法治理经费,确保普法依法治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十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公务员法、劳动法等专业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指导全区各级行政学院(校)、干部培训机构对公务员进行法制教育,组织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把法律素质和法律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的依据之一,不断提高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把法律知识列为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之一;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加强对特殊用工、女职工的保护;推动企业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把法制教育纳入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素质。
(二十二)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展土地、矿产资源保护等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突出抓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制宣传;依法开展以国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专项执法监察工作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治理活动。
(二十三)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住房和城市规划等建设系统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突出抓好面向建筑工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推进建设行业诚信守法经营。
(二十四)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开展环保法等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治理活动。
(二十五)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开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项治理活动,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十六) 自治区水利厅:开展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本系统的普法教育工作,落实水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努力营造和谐的水事秩序。
(二十七) 自治区农牧业厅:开展涉农涉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牧民法制宣传教育和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二十八) 自治区林业厅:开展森林法等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面向广大农牧民和林场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开展林业专项治理活动。
(二十九) 自治区商务厅:开展商贸部门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商贸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开展各类法治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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