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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十三) 自治区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大专院校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各类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推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法制教育师资培训,进一步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开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依法治校工作。
  (十四) 自治区科技厅:开展面向各类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等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五)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学法用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深入开展依法治企活动,指导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引导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十六)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宣传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的法制宣传教育。
  (十七) 自治区公安厅:开展刑法以及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开展各专项斗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十八) 自治区民政厅:开展专业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负责人和社区工作者的法制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十九) 自治区司法厅:承担依法治区办的日常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普法师资队伍和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监狱、劳教、律师、公证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指导;组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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