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工、青、妇等部门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和督促所辖党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动法制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内容,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所负责部门的干部职工普法教育及考试、考核工作,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党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
(七)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领导小组及依法治区办提请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及重要活动的协调工作;做好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台有关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决议、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相关工作;协助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做好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执法调研工作,保障法律法规在我区的贯彻执行,督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做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区政府有关法制宣传教育情况报告的相关工作。
(八)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维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通过庭审活动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公民信仰法律、崇尚法律的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针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巩固和加强青少年法庭工作。
(九)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依法治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紧密结合检务公开活动,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
(十)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自治区领导小组及依法治区办提请自治区政府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及重要活动的协调工作;做好提请自治区政府制定出台的全区普法依法治理重要文件的办理工作;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部署,组织协调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结合自治区政府学习计划,举办自治区政府领导法制学习讲座。
(十一) 自治区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加强对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自治区领导小组及依法治区办提请自治区政协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的协调工作;定期组织政协委员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视察、考察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效衔接与平衡发展;负责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和招投标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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