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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厅发〔2011〕62号 2011年8月22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按各自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不断推进依法治区进程,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0〕11号)精神,现就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成员单位基本职责
  (一) 按照全区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自治区依法治区工作要求,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年度实施意见、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并抓好落实。
  (二) 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等职能;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将普法依法治理各项任务落实到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年终考核。
  (三) 认真指导、协调和督促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包括定期总结、向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治区办)提供书面报告;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典型的培养、总结、上报和推广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着力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行业依法治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 参与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的研究制定,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专题调研,了解工作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报自治区领导小组。
  (五) 加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信息报送工作,确定专人为信息联络员。
  (六) 按时参加自治区领导小组和依法治区办召开的会议,积极建言献策,并结合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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