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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委关于2011年开展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 深化示范建设,表彰先进典型。继续开展创建民族团结和谐乡村、和谐社区、和谐机关、和谐单位、和谐家庭等活动,总结表彰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深入挖掘和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发挥他们的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各族群众以先进典型为榜样,自觉参与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中来。同时,要继续做好对民族团结先进典型的培养工作,为明年召开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做好准备。
  (三) 立足改善民生,注重工作实效。在活动月工作中,要立足改善民生,找准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与解决各族群众切身利益的结合点,切实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着力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的民族政策的温暖。要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各族群众,使活动月工作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 落实民族政策,积极化解矛盾。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和诉求,排查涉及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矛盾,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要严格区分和正确把握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来表达诉求和维护利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
  三、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做到职责明确、安排周密、措施有力、保障到位。各级宣传、统战、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工作指导,确保活动月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 统筹兼顾。把活动月工作与落实《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起来,与落实《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关于继续在全区各族干部群众中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结合起来,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同步推进,做到年年抓9月,以9月促全年,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
  (三) 强化督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和民族团结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区民族工作部门要做好牵头组织工作,及时督查本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开展情况,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各盟市要在2011年10月15日前将此次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工作总结报自治区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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