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限制在县城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政发〔200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龙胜各族自治县限制在县城燃放烟花爆竹的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限制在县城燃放烟花爆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自治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县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结合本县县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县城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的管理,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条件审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及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非法的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暂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查处等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宣传媒体和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四条 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区;
(二)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变电站、高压线、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内;
(三)林地、绿地、苗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