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月31日前,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用人单位申报的《年审手册》,出具《核定通知书》。用人单位对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年审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核定通知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即视为同意)。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在10日内予以复核或书面答复。
4.6月30日前,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地税部门报送用人单位名册和《核定通知书》等征缴资料。
5.7月1日至9月30日,各类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持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下达的《核定通知书》,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缴款登记,一次性缴纳上年度保障金。
(二)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保障金征收程序。
1.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填报《年审手册》及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时间要求、程序同企业征收程序;
2.每年8月31日前,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核定的上年度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下达各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年度预算时一次性扣除上年度保障金。
省级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保障金征收工作按此程序执行。各市州、县市区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保障金征收参照执行。
五、征收缴库
(一)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采取“本级所有,直接入库”的原则,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直接进入本级财政国库。
(二)地税部门按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核定通知书》核定的征缴数额,代收保障金,并统一开具由省地税局监制的《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
地税部门代收的保障金采取“比例分成,就地入库”的原则,按政府收支预算科目编码(1030142),分两类直接缴入当地国库。一类为市州辖区市行政区,按省级20%、市州级20%、区市级60%的比例缴入省、市州、区市国库;二类为县,按省级15%、市州级15%、县级70%的比例缴入省、市州、县国库。
(三)省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的保障金直接缴入国库,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四)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多缴保障金的,需经单位所在地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在下年度应缴保障金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