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残联等单位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2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
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制定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厅、
省工商局、省统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为了规范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9〕12号)、《
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以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年度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均按实际差额人数,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全额,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数)×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取得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因季节性用工难以确定职工人数的,按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