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省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项评审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由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承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在省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管理;
(三)通过省质监局门户网站及省内主要媒体,发布本年度开展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项评审组对申报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评审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候选企业和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省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且在本省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或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具备甘肃名牌产品或其它省级以上品牌称号,品牌优势突出;
(五)具备A级质量信用等级,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