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1〕9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2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不断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引导和激励全省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升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甘政发〔2010〕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对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有广泛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和组织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和组织,是指在本省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由企业和组织自愿申报。
第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和组织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
第七条 省政府质量奖年度名额不超过3个,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未达到3个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八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不向申报企业和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奖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