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龙政发〔2006〕15号)
龙胜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57号)精神,为促进我县环卫体制改革,解决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就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垃圾处理收费是重要的公益性经营服务收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环卫部门应及时到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纳税。
三、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调整涉及广大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利益,调整收费标准后,环卫部门应加大收费政策宣传力度,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四、本通知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五、调整后的县城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龙胜各族自治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龙胜各族自治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类 别
| 计征单位
| 收 费
标 准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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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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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
| 元/户·月
| 6.00
| 属低保户的,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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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暂住人口
| 元/人·月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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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元/人·月
| 2.00
| 按在职人员计收,中小学校、幼儿园、部队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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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酒楼、饭店
| 元/桌·月
| 6.00
| 含大排档、美食城、火锅城、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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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饮食店
| 元/月
| 2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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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招待所、旅社
| 元/床·月
| 1.50
| 不含餐饮、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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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商业批发零售网点及门店
| 元/店·月
| 15.00元
| 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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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平方米·月
| 0.50
| 3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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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潢部及修理加工门面
| 元/店·月
| 2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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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企业
| 元/吨
| 80.00
| 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并按合同商定的垃圾产生量,按标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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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摊点
| 元/摊·天
| 1.00
| 包含水果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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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同意设立的垃圾桶
| 元/月·桶
|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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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茶庄、歌舞厅、美容美发室、桑拿按摩等场所
| 元/m2
| 0.6~1.00
| 按营业面积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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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迪吧
| 元/月
| 3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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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商场
| 元/吨
|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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