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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 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有关规定,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规定执行。退休人员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省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23号)等文件精神,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其他事业单位中退休前既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按照退休时计发退休费的职务(岗位)发放生活补贴。

  (四) 其他事业单位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工资的人员,其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一) 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原经费拨款比例和渠道发放,分别由各级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全额拨款单位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全额保障;差额单位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现行拨款比例保障,不足部分由单位筹措发放;自收自支单位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安排。对财力薄弱的县市区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将从上级给予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中统筹解决。

  (二) 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保障。

  (三)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财政部门不再单独核拨。

  (四) 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五)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计提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核算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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