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资总量。

  (四) 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人员增加、基本工资或津贴补贴标准调整等)需调整的,年末报经同级政府人社、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调整。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 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70%,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的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二)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50%,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其他事业单位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具体项目、标准和分配方式。

  (三)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实现个人收入与绩效考核结果的正比例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任务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考核,使单位公益性服务水平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有效结合。其他事业单位要注重日常评估,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和充分体现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不同岗位工作人员能力、业绩及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的绩效考核办法。同时,要科学合理确定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防止差距过大。

  (四) 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办法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 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对所属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办法,按照考核结果,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确定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水平,并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保持合理差距。

  六、相关政策

  (一)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 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新增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