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09年12月31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的除外)不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外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 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 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按照与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其他事业单位类别、事业发展、经费来源以及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等情况,核定本级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其他事业单位依据单位人员结构、岗位设置等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等级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
(三) 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以2009年12月31日清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为基础,按照“限标准、限增量”的原则,对本级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分类进行核定。对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后年度津贴补贴和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之和高于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单位,首次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以2009年12月31日清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数和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之和为标准,今后采取限制增量的办法,合理调控其绩效工资水平。对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后年度津贴补贴和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之和低于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单 位,采取限制标准的办法,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各类人员按不同等次执行当地绩效工资规定标准,不得突破。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从事重要公益领域、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给予倾斜。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课题及科研经费不纳入绩效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