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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社会给予的补助金或银行贷款;
  (四)因工(公)受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五)计划生育补助费;
  (六)其他经农村低保审核、审批机关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农村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土地、山场承包证;
  3、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
  4、低保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接受申请,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村或组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三)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保障对象及有关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签署审查、核实意见。将拟报批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年人均收入等情况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申请对象所在村或组同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张榜公示后村民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查,核查清楚后再行决定。
  乡镇对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申请对象,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或申报、核实材料不全的,退回申请,并对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民政局审批、发放
  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制定救助方案,并填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同时做好建档工作(一户一档)。乡镇将《低保证》交由各村民委员会发放到申请对象手中。《低保证》每年审核查验一次。
  (五)救助款物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以实物救助或现金救助。现金救助按季度发放,实物救助由县民政局确定救助对象、品种、数量,享受人员持《低保证》及有关证件按乡镇民政部门约定的时间、地点领取。
  第十条 农村低保申请、审批一年2次,即当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为集中受理时间。村民委员会在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评议(不含公示期);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不含公示期);县民政部门应在1 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各级管理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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