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人口。
第六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家庭暂不列入农村低保范围:
(一)虽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在近两年内大操大办红白喜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或经常出入餐馆、娱乐场所消费的;
(三)户口虽然在本县,但长期在外县居住(一年中有6个月以上,但不含外出务工人员);
(四)家庭成员中有人拥有摩托车、手机或有高档家具家电的;
(五)家庭拥有单位价值在8 0 0元以上农机具等生产资料的;
(六)家庭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择校读书的;
(七)子女有抚养能力,但不尽抚养、赡养义务,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高价值收藏品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九)三年内(即申请时间前的三年内)新建、扩建、高标准装修住房,造成生活困难的(不含列入县民政部门水毁民房重建项目和残疾人危房改造及确因住房困难需新建重建的,砖混结构人均居住面积在l 5平方米 以下,砖瓦结构人均居住面积在2 0平方米 以下的家庭);
(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男1 8~6 0周岁,女18一55周岁)有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因好逸恶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一)不服从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及管理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务工收入和其他劳务收入;
(二)责任田、地转让,出租,安置补偿费收入;
(三)存款、债券、股金及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四)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及各类博彩所得收入;
(五)出租房屋或转让财产收入;
(六)各种生产、经营收入;
(七)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收入;
(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
(九)其他按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第八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津贴、退伍费、优待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劳模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