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06〕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县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推进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6〕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桂办发〔2006〕2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市政〔2006〕4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救助。
第三条 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收入650元,今后,随着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标准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适时调整。
第四条 凡本县农村常住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 (扶)养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凡持有我县农村户口,并在本辖区居住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人口,均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县民政局审批,可享受农村低保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 (扶)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抚 (扶)养人无赡养、抚 (扶)养能力的农村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