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城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计生委、
民政部、中国计生协《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国计生发[2001]124号)的规定,我县县城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将实行“属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适应城镇社区发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的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大量流动人口进入县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一些社会职能逐渐向社区转移,许多“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原有以“条条”和单位为主的管理已难以适应日益开放、动态的发展形势。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区建设的要求,要逐渐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心放在社区,落实到社区,服务到社区。“属地管理”是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社区居委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做好本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