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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市政办〔2006〕11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监督
  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承担对民用爆破作业人员考核职能。
  县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违法行为。
  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行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的执行;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管;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条件检查工作;实施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查处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及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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