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2010年前建设的农贸市场
第十四条 凡具备政府产权回购或直接投资改造条件的农贸市场,由所在辖区政府分年度制定产权回购或投资改造方案,经市农贸办初审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辖区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市、区两级政府按照2:1的出资比例回购,或通过市、区两级政府直接参与投资改造的方式,实现政府控制产权。
第十五条 凡自愿恢复功能并按照《徐州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改造的农贸市场,政府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市场产权主体一次性补贴,市、区两级政府出资比例为2:1,补贴资金按照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分期拨付。在实施改造前,市、区两级政府与市场产权人签订协议,明确政府补贴金额,市场产权人承诺未经市政府允许不得擅自改变市场用途,如擅自改变用途,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收回补贴资金本息,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市场改造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辖区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以审计结果为依据,计算政府补贴资金所对应产权份额。
第十六条 对个别已不符合布局规划的农贸市场,经市农贸办会同辖区政府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国土部门可对该地块的功能和性质进行调整,转变该市场的经营业态,或结合拆迁工程、道路和城建项目的实施予以拆除或移址新建。
第五章 部门职责与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是农贸市场建设和产权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擅自调整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布局结构以及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注册或变更手续;擅自转让、分割出售、抵押农贸市场产权以及分割转让、抵押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的,市房管、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将农贸市场建设、经营及产权监管工作纳入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对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对相关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农贸市场考核项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