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政府投资应达到纯农贸市场部分(包括农贸市场所对应的停车场)投资额的51%以上。政府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予以先期投资,市、区两级政府(包括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下同)的出资比例为2:1,政府投资资金按照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分期拨付。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其他投资方自筹。
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成后以对建设成本的审计结果为依据,政府先期投资未达到51%的,市、区两级政府同步追加投资;政府先期投资超过51%的,按实际投资比例计算产权。土地价值不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市政府土地征用成本(包括拆迁、地面附着物赔偿、缴纳的规费等)计入投资总额,减免的所有规费计入市政府投资总额。
第十条 在农贸市场权属档案中明确投资各方投资份额,明晰产权,市、区两级政府投资所对应的产权分别由市、区两级国有投资公司持有。市、区两级国有投资公司所持有的政府产权不得用于担保、抵押或出售。市、区两级政府与项目其他投资方签署协议,明确投资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权交由辖区政府(包括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下同)全权负责,辖区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实施监管,市、区两级国有投资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自农贸市场营业之日起5年内的政府投资所对应的收益权交所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新城区建设的农贸市场政府收益权交新城区管委会)。市审计部门每年度对市场经营情况组织一次专项审计。
第三章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
第十二条 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规划需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在该地块招拍挂时,其规划建设的农贸市场地块应与主体项目地块整体招拍挂。在整体项目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应载明农贸市场土地用途、面积、权属等内容,在立项和规划要点中明确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在相关手续办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
第十三条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市场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给辖区政府。农贸市场项目经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贸办)及辖区政府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方能办理主体项目的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