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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产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我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明晰产权,保持农贸市场功能属性不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贸市场是指市区范围内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禽蛋、果品等农副产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有固定设施的场所。
  第三条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农贸市场建设(包括改造提升,下同)应坚持政府投资为主。政府投资包括直接投资、产权回购及改造补贴三种类型。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的审核及拨付,市商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各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也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

第二章 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贸市场

  第五条 市、区(包括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下同)两级国有投资公司作为项目投资主体,区级国有投资公司负责办理项目报批及农贸市场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市场建设用地原则上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用途应明确为公共设施。在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中明确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土地性质及用途等内容,未经市政府允许不得擅自调整。
  第七条 为保障农贸市场的综合服务功能,农贸市场项目可依据规划条件和《徐州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配套建设部分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但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规模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其产权不得擅自分割出售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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