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豆制品类:场内经营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进货,并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存档备案。商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有条件的农贸市场需放至冷柜内陈列、销售。商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
6.熟食类:场内经营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进货,并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存档备案。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无蝇侵害。场内经营者必须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在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砧板、刀具、抹布等工具必须每天按规定清洗消毒。
7.酱腌菜类: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8.清真食品: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民族政策。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9.小商品类:摊(店)内商品摆放应注意美观,不得凌乱或随意置放,不得超出划定区域和占用公共通道出摊经营。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商品:
1.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3.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4.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5.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
6.现场制作的炒货食品。
7.场外加工的肉糜。
8.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第二十六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猪、牛、羊肉等重点商品的准入索证、溯源、台帐监管等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好台帐,归档管理。市场管理人员要组织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