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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收集房容量充足,密闭管理,内部铺设瓷砖并备有冲洗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摊位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市场内垃圾及废弃物要集中收取并及时清运到垃圾收集房,垃圾收集房垃圾日产日清并定期冲洗,保持市场内外卫生整洁。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应根据经营面积采取公开招标方法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人员配备标准为:1000平方米以下农贸市场至少配备保洁人员2-3名;1000-2000平方米至少配备保洁人员3-6名;2000-4000平方米至少配备保洁人员6-10名;4000平方米以上至少配备保洁人员15名。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定期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对家禽、熟食、肉制品经营区、厕所等重点区域经常冲洗、消毒,保持干燥、无异味。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应实行经营人员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须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按照长效管理要求实行巡查管理,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要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场内经营者。要建立监督约束机制,通过采取信用评比、考核奖惩等措施,规范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做到亮照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第二十条 场内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售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市场经营管理者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缺两、哄抬物价、偷税漏税、违规经营等不法行为,并通过退出市场等惩罚措施,及时清退严重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

第三章 商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须在主要出入口墙面设置公示栏、导购图、宣传栏、商品指导价及各项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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