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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印刷业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人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印刷企业有关人员免费提供印刷法律知识培训。

  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生产、经营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印刷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组织的印刷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印刷有违法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印刷品。

  第二十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残次品销毁等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承接印刷业务再委托印刷企业承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承印的印刷企业提供依法应当提供的准印证明。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以备查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对其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进行年度核验。印刷企业年度核验不合格或者不参加年度核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责令整改。

  印刷企业经营场所或者生产设备连续两次年度核验达不到许可条件的,由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调整其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 《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原发证机关应当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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