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鼓励发展数字等高新技术印刷和环保型印刷。
鼓励印刷企业资本联合,实行集约化经营。
鼓励印刷企业参加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发展外向型印刷。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公开印刷业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并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印刷业,对民间资本进入印刷业不设置附加条件。
允许外商投资印刷业。外商投资印刷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文化产业有关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对印刷业的扶持力度。
技术改造资金、产学研结合资金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给予扶持。
中小印刷企业享受中小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环保节约型印刷企业享受环保节约型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应当提供印刷法律、政策免费咨询服务,为印刷企业参加印刷业展销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鼓励印刷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研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印刷新技术、新工艺,发展创意设计。印刷科研成果纳入科学技术成果评定及奖励范围。
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印刷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印刷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学校与印刷企业建立产学研基地,鼓励印刷行业协会、大中型印刷企业建立人才教育培训基地,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印刷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申请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应当公开并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服务,提高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效率。